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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際暑修規定

國立中正大學化工系校際暑修辦法
 
91.05.09訂定
96.09.11修訂
99學年第一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97)修訂通過99.08.17
103學年第一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130修訂通過)103.9.25

 
1.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第四章第十一條訂定。
2.本系學生校際暑修以大學部學生為限,且為本校未開設之暑修科目為原則。
3.本系學生重修非本系開課之專業或通識科目,得選修校際暑修,但物理化學與 有機化學除外 (轉系生、轉學生與大四以上延畢學生不受此項規定限制 )。
4.本系學生自大四下學期開始得以校際選課重修(曾經修習,且有成績紀錄者)當學期本系未開授之專業必(選)修科目。
5.校際暑修學生須遵守開課學校之有關修業規定。
6.暑修科目之學分認定,由系主任核定。
7.延畢生因特殊情況,須校際暑修其他性質之課程方能畢業者,得另行提出申請, 且經系主管核可,使得選修。
8.本規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說明:
(1) 第3條規定,化工系學生暑修承認學分之學校包含國內「公私立綜合大學」及「國立科技大學」。
(2) 第4條規定,化工系學生暑修承認學分之學校必須為「公私立綜合大學」,及「國立科技大學」且設有化工系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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