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化學工程學系「校長獎暨優秀學生培育」推薦細則 | |
經99年12月09日-99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99) 經100年10月26日-100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5) 經107年10月18日-107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64) 經112年3月7日-111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208) 經112年10月3日-112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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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化學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本校「校長獎暨優秀學生培育」實施要點,訂定「化學工程學系校長獎暨優秀學生培育推薦細則」。 |
第二條 | 推薦條件 一、為本系學士班及碩士班之在學學生。 二、因學士班「優秀學生獎學金」推薦標準係採計前一學期之成績,考量各系(校)評分與排名之基準不同,故外系(外校)轉入本系之學生於入學當學期不列入本系推薦考量,自轉入本系之第二學期起,始列入考量。 |
第三條 | 學士班優秀學生產生辦法 一、新生獎學金 (一) 入學考試以本校為前三志願且成績名列全班前三名者。 (二) 繁星推薦、個人申請(含嘉星甲組)入學學生身份,推薦原則以入學當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採計英文、數學A及自然之總實得級分擇優推薦,推薦人數以不超過新生班級數為原則。若遇上述加總後同分,則依同分參酌順序逕行評比,以決定推薦名單。同分參酌順序:順序1.自然及數學A總和;順序2.英文。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 採計學校教務處教學組提供之前一學期學期成績資料,依學期成績排名擇優推薦;若遇學期成績同分時,則再參酌該學期修習之專業必修科目平均成績擇優推薦。當學期成績有棄選科目、低於最低修業學分且有不及格之科目者,不予以推薦。 |
第四條 | 碩士班新生獎學金產生辦法 一、在本系所碩士班甄試及碩士班入學考試錄取生中,為本校學士班畢業學生且其畢業成績為全班成績排名第一名至第五名者,免收學雜費及學分費兩年。為本校學士班畢業學生且其畢業成績為全班成績排名第六名至第十名者,第一年免收學雜費及學分費;若其碩士班第一年成績達全班前20%者,第二年亦免收學雜費及學分費。 二、碩士班一年級結束後直升博士班者,亦適用前款。 |
第五條 | 獲推薦本獎學金學生,應檢附歷年成績單乙份(正本)及相關送審資料。系辦理初審通過後,審議結果,將以書面紀錄提送系務會議報告。另彙造推薦名冊送學生事務處彙辦。 |
第六條 | 「校長獎暨優秀學生培育」各類獎項由系依規定辦理初審後,推薦名冊報送校方。 |
第七條 | 推薦獲獎名單經核定後,不得再更換遞補。 |
第八條 | 受薦學生自受推作業起,至獲獎優遇學期期間,如有辦理休學、提畢、退學等離校因素,則終止各項優遇措施。 |
第九條 | 培育優秀學生計畫,依通識中心規定辦理。 |
第十條 | 上述規定若有未盡事宜,將依據本校「校長獎暨優秀學生培育」實施要點施行,或提案由系務會議討論決議。 |
第十一條 |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學務處生活事務組備查,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