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化學工程學系導師制實施細則
92年9月23日第2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年2月23日99學年度下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 化學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照顧輔導學生之生活,達成大學教育之目的,特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參酌本系之實際需要,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系導師區分如左: 一、系主任導師,由本系系主任兼任。 二、班導師,由本系專任教師兼任。 三、大學部宿舍導師,由系主任指派本系專任教師兼任之。 |
第三條 | 本系導師之職責如左: 一、系主任導師負責協同本系之班導師與大學部宿舍導師,實施輔導工作。 二、班導師應對導生之個別特質及家庭狀況、學習情形充分瞭解,關懷其生活、課業、協助其解決困難。 三、大學部宿舍導師應於學校提供之地點,就近輔導學生,協助其解決困難。 四、導師宜適時參加本校輔導中心及相關單位開設之輔導知能相關課程,以增進專業知能,提昇輔導學生之能力。 五、導師應隨機個別輔導,並運用課餘、例假時間舉行師生座談、郊遊聯誼等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對於導生之不良習性、過失或其他特殊事項,請本校輔導中心或其他相關人員,協同輔導,並保持與家長之聯繫。必要時得提請學生事務會議討論,並由學生事務處協助處理。 |
第四條 | 一、系所導師會議至少應於每學期期末召開一次,檢討導師業務執行成效。 二、導師費之預算數,依各該系所學生人數乘以單位定額額度計算之。導師(活動)費之運用,以具有輔導事實為前提。核銷原則為: (一) 導師費用於導師與導生之活動者,需填寫「導師生活動記錄表」,記錄表由系所留存備查,並依會計程序覆實檢據辦理核銷。 (二) 導師費用於安排輔導時間輔導學生者,需依教師實際授課(輔導時間)時數核實支給,且填寫「導師生活動記錄表」,輔導記錄由系所留存備查,並依會計程序覆實檢據辦理核銷。 (三) 執行導師業務之導師上述二項核銷經費合計數不得超過系所導師費平均分發額度。 |
第五條 | 導師之遴聘方式如下: 一、班導師由本系專任教師兼任;惟每位班導師每學期負責輔導學生人數最多二十人為原則。 二、大學部宿舍導師由本系專任教師,提送學生事務處遴薦之。 |
第六條 | 於每學年開學後二週內遴定新生系、所之班導師,並將名單送交學生事務處彙整,簽請校長核聘,聘期一學年,任滿得續聘之。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