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化學工程學系研究生學位考試委員聘任要點
103學年第1次系務會議(130)1030925通過
第一條 | 化學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系研究生學位考試委員聘任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第二條 | 本系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博士學位口試委員五至九人,其中系所外委員至少一人。 |
第三條 |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須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援用第三、第四款所聘任之委員,經系主任核可。 |
第四條 |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外須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三)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者,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援用第三至第五款所聘任之委員,經系主任核可。 |
第五條 | 口試費用核銷博士班口試委員限七人以下,碩士班口試委員限四人以下。 |
第六條 | 本要點經本系招生委員會擬訂,提請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