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規定

國立中正大學化學工程學系碩士班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規定

98.11.12-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89)
110.03.25-10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85)
110.06.17-10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88)

 研究生欲更換指導教授必須向系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表格如附件一),經核准後始生效。申請案通過需滿足下列條文:
(一)申請人於入學修業滿兩學期後,始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需具適當與充分之理由始得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唯理由是否適當且充分,由本系學生事務委員會開會決議。
(三)申請案須經原指導教授與新指導教授雙方簽字同意。申請人需持原指導教授已簽字同意之「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同意書」(附件二),方可徵詢新指導教授之同意與簽字。新指導教授必須見到原指導教授及本系學生事務委員會同意並簽字之「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同意書」後,方可與申請人討論相關事宜。
(四)為保障原指導教授之權益,申請人在原指導教授實驗室完成之研究成果與類似之研究構想不得列入畢業論文中。
(五)為保障新指導教授之權益,申請人須依新指導教授之要求進行修課與研究。
(六)為確保「曾更換指導教授」研究生之論文品質,其向系辦公室提出碩士論文口試申請時,必須經過本系學生事務委員會審核通過,方得依程序逐級向院、校申請。
(七)為保障申請人之權益,若申請人不同意申請之結果,得向系務會議提出申訴。若依然不同意,得依本校相關規定逐級申訴。
(八)就讀第一年內有休學紀錄者,不得提出本申請。
(九)本辦法提經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申請表單:附件一  附件二
更新日期:1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