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程學系五年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施行辨法
95年4月14日系務會議通過
106年 5月 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 國立中正大學化學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本系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在本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據「國立中正大學五年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系大學部學生,修業滿五學期,學業成績名次在該班排名前五分之二者,或有其他優異表現經本系老師推薦者,得於每年 3月 31日前,向本系提出申請。 |
第三條 | 申請者須繳交申請表、歷年成績單、前五學期名次證明、研究與修課計畫、師長推薦信二封(依規定格式,)、及各項有利審查之資料。 |
第四條 | 申請案由本系「招生委員會」進行審查。審查標準為歷年學業成績占百分之六十,資料審查占百分之四十。實際錄取名單由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決定之。 |
第五條 | 錄取之學生須於第八學期(含)前取得學士學位,並通過本系碩士班甄試考試,始 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
第六條 | 錄取之學生所選修之研究所課程,成績達碩士班成績及格標準,且學分數未列入學士班畢業學分,至多可申請抵免三分之二碩士班畢業應修學分。 |
第七條 | 錄取學生所佔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碩士班甄試之招收名額中。第八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