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程學系五年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施行辨法
95年4月14日系務會議通過
106年 5月 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5年1月29日系務會議通過
| 第一條 | 國立中正大學化學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本系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在本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時程,依據「國立中正大學五年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特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本系大學部學生,修業滿五學期,學業成績名次在該班排名前五分之二者,或有其他優異表現經本系老師推薦者,得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系提出申請成為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
| 第三條 | 申請者須繳交申請表(附件一)、歷年成績單、前五學期名次證明、研究與修課計畫、師長推薦信二封(依規定格式,如附件二)、及各項有利審查之資料。 |
| 第四條 | 申請案由本系「招生委員會」進行審查。審查標準為,歷年學業成績占百分之六十,資料審查占百分之四十。實際錄取名單由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決定之,並將通過甄選之預研生名單送教務處教學組備查。 |
| 第五條 | 取得預研生資格後須於第八學期(含)前取得學士學位,並通過本系碩士班甄試或碩士班招生考試,經錄取報到後,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
| 第六條 |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研究所課程,成績達碩士班成績及格標準,且學分數未列入學士班畢業學分,至多可申請抵免三分之二(含)碩士班畢業應修學分。 |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教務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申請表單(pdf檔)